東海大學優良導師獎勵辦法

東海大學優良導師獎勵辦法

民國90年4月18日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6年3月7日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9年1月13日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4年12月16日第1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1年1月12日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2年1月11日第112-0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2年12月06日第112-0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2025/09/24 (第114-0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2025/12/03 (第114-0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落實導師制度的實施與執行效能,鼓勵導師服務精神,特訂定本辦法,以表彰服務績優、貢獻卓越之導師。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導師,係指依東海大學導師制度實施辦法遴選之學生導師,並實際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第三條    優良導師之遴選,須擔任導師工作2年以上,且3年內未曾獲本獎者,並符合下 列標準得為優良導師候選人:

一、候選資格

(一)前三學年度參加導師工作知能研習會(導師會議)達5次。
(二)前三學年度參加校內外相關之輔導知能研習會或課程達10次以上。
(三)前三學年度導師參與班會或家族會及導生互動須上傳達10次以上。

二、具體事蹟

(一)    輔導學生生活、住宿、學習與活動等有具體成效者。
(二)    發現學生困難問題並提供協助支持有具體事蹟者。
(三)    發現高關懷學生並提供協助支持與轉介有具體事實者。
(四)    推動並協助班上學生參加校內、外各項競賽爭取團體榮譽,有具體事實及績效者。
(五)    鼓勵導生參與服務學習或從事正當且有益身心的社團活動,有具體成效者。
(六)    導生互動紀錄(如預警輔導、弱勢學生關懷等)
(七)    輔導心得。
(八)    其他相關優良事蹟。

第四條    優良導師之甄選,由優良導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評選之,其組織及成員如下:

主任委員由學生事務長擔任,委員由教務長、勞作教育指導長、各學院院長、實習與學生成就中心主任、學生事務處健康暨諮商中心主任、生活輔導組組長、課外活動暨學生發展組組長、前學年榮獲優良導師之教師等擔任。
本會委員如與被推薦之候選人屬同系所,為維護評選程序之公正與客觀,不得參與該系所候選人之評分。
本會委員如為被推薦之候選人,應迴避之。

第五條   本校優良導師之遴選,每學年辦理一次,甄選程序如下:

一、第一階段:由學系(所)經系(所)務會議推薦候選人一名參加遴選,學系(所)推薦之候選人應依學生事務處訂定之甄選時程,將候選人相關資料提送所屬學院進行複審。
二、第二階段:學院自學系(所)推薦候選人中,經院務會議推薦候選人並排序,提送 本會作為審議之參考。
三、第三階段:本會就各院提送之候選人名單,依據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作為評量項 目,遴選4-9名優良導師。
經各學院推薦為優良導師候選人,但未經本會選為優良導師者,得由其所屬學院表揚。

第六條    獎勵方式如下:

一、獲獎導師每位頒發榮譽獎牌一面及其所屬學系榮譽獎金,以資鼓勵;學系榮譽獎金視當年度預算核發金額。
二、獲獎導師由校長在次學年第一次全校導師會議中,公開頒獎並於學校網頁或相關圖資媒體刊登獲獎訊息。
三、獲獎導師依據「東海大學彈性薪資實施辦法」,提送學術審議委員會審議,依決議視當年度預算核發彈性薪資。
院優良導師之獎勵方式,由各學院自行訂定。
優良導師之名冊送交各院系所存參。


第七條    本校導師被推薦為優良導師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於獲獎前,本會應取消其候選人資格,如於獲獎後,本會除應撤銷其獲獎資格外,並由學務處追回依第六條規定發給之獎牌及獎金:

一、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推薦過程或資料有不實者。
三、教師以不當行為影響遴選結果。
經檢舉或發現獲獎導師有前項任一款情形時,由獲獎導師所屬學院審議,審議後由本會取消或撤銷其獲獎資格。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