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學生申訴篇

Q1 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的成員為何?

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由師長代表十三人,學生代表十二人,合計二十五人組成,其中任一性別委員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學生申訴辦法第3條)


Q2 想提出申訴的話,有沒有期限?

於收到本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不服者,應於收到或接受相關懲處、措施或決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訴。
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該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逾期限者,得於原因消滅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本會聲明理由請求延長許可。但遲誤申訴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Q3 如何取得申訴申請書?

申訴申請書請到學生事務處索取或至學務處網頁下載。並於期限內將申訴申請書送至學務處或郵寄至學生事務處「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收即完成申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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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學生於何種情況下可提起申訴?向何單位提起?多久可知道結果?

  1. 本校在學學生對於學校有關授教權益所為之處分,認為有違法或不當並損及學生權益,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得向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在校學生,係指學校對其處分時具本校學生身分者)。【東海大學學生申訴辦法第9條】
  2. 學生於收到學校對於個人生活、學習處分書後,如有不服應於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訴。申訴人如因不可抗力,致逾期限者,得向本會聲明理由請求延長許可,(惟以在延長日十五日內為限)。【東海大學學生申訴辦法第10條】
  3. 申訴業務承辦單位及承辦人:學生事務處處本部蔡連裕先生,校內分機23002,專線23590482。
  4. 學校於收到申訴書次日起二十日之內完成評議,但寒暑假期間之申訴,得於次學期註冊日後一星期內完成評議。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但涉及退學、開除學籍或類似處分之申訴案不得延長。【東海大學學生申訴辦法第11條】

Q5 提起申訴後,突然又不想繼續申訴了怎麼辦?

申訴人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案,所以申訴人只需填寫徹銷申訴申請書,並將申請書交至學務處即完成撤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