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0年4月18日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6年3月7日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9年1月13日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4年12月16日第1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1年1月12日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2年1月11日第112-0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2年12月06日第112-0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落實導師制度的實施與執行效能,鼓勵導師服務精神,特訂定本辦法,以表彰服務績優、貢獻卓越之導師。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導師,係指依東海大學導師制度實施辦法遴選之學生導師,並實際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導師曾獲本獎者,4年內不予推薦。
第三條 優良導師之甄選,由優良導師甄選委員會評選之,其組織及成員如下:
主任委員由學生事務長擔任,委員由教務長、勞作教育指導長、各學院院長、實習與學生成就中心主任、學生事務處健康暨諮商中心主任、生活輔導組組長、課外活動組組長、前學年榮獲優良導師之教師等擔任。
第四條 優良導師甄選依據如下:
一、全學年參加導師工作知能會議(導師會議)出席狀況予以計分。
二、全學年參加校內外相關之輔導知能研習會或課程參與狀況予以計分。
三、全學年導師參與班會或家族會及導生互動狀況予以計分。
四、其他相關優良事蹟,包含項目如下:
(一)輔導學生生活、住宿、學習與活動等有具體成效者。
(二)發現學生困難問題並提供協助支持有具體事蹟者。
(三)發現高關懷學生並提供協助支持與轉介有具體事實者。
(四)推動並協助班上學生參加校內、外各項競賽爭取團體榮譽,有具體事實及績效者。
(五)鼓勵導生參與服務學習或從事正當且有益身心的社團活動,有具體成效者。
(六)導生互動紀錄(如預警輔導紀錄表、弱勢學生關懷回饋等)
(七)輔導心得。
(八)其他相關優良事蹟。
第五條 甄選程序暨獎勵方式如下:
一、每學年辦理一次,由學系推薦導師一名參加遴選,全校共評選四至九名,學系推薦人應至導師專區下載優良導師甄選申請表並合併檢附第四條所列資料,繳交書面資料及數位資料。
二、獲獎導師每位頒發榮譽獎牌一面及其所屬學系榮譽獎金,以資鼓勵;學系榮譽獎金視當年度預算核發金額。
三、獲獎導師及學系由校長在次學年第一次全校導師會議中,公開頒獎並於學校網頁或相關圖資媒體刊登獲獎訊息。
四、獲獎導師依據「東海大學彈性薪資實施辦法」,提送學術審議委員會審議,依決議視當年度預算核發彈性薪資。
五、優良導師之名冊送交各系所存參。
第六條 第四條前三款合計分數25分,作為學系薦送名單之基本門檻,學系應依學生事務處訂定之甄選時程將推薦者之相關資料,送交學生事務處彙整陳報甄選委員會評審。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