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

東海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

民國88年6月2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88年12月2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0年8月15日第2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6年3月7日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6年4月3日第17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3月22日第207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10月16日第217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貫徹實施導師制度,以期宏揚導師制之精神及發揮導師功能,並參照本校實際情況與需要,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學系學士班每班、碩士班、博士班、碩士在職專班、教育學程及學位學程,每班均各設導師一人為原則,任期一學年。
第三條    本校導師制之決策與督導,由校長(總導師)總綰之。學生事務長(副總導師)襄助校長,辦理全校導師制之規劃與實施,並協調各院主任導師推動全校導師制之輔導工作。
第四條    導師之遴選及分配,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學院院長、系、所、學位學程主任,為各該院、系、所、學位學程主任導師,分別負責協同各該院、系、所、學位學程之導師,實施輔導工作。
二、導師之遴選,由各學系、所、學位學程推薦具服務熱誠之教師或適當人選擔任,經系、所、學位學程主任核可後,於每年七月底前送交導師名單至學生事務處彙整。
三、為充分發揮導師輔導學生之功能,可實施雙導師制。
四、導師每學年遴選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中途更換導師,須經系主任簽准後,送交學生事務處更換。

第五條    學生事務處得聘用專責導師,協助導師相關輔導工作。各學系、所、院導師相關業務承辦人,應協助本系導師辦理有關導師制之實施事項。
第六條    每學年由院主任導師督導各系、所、學位學程推薦導師一名參加優良導師遴選,並於導師會議中公開表揚獎勵,以表彰熱忱奉獻及盡職負責之導師(請參閱優良導師獎勵辦法)。
第七條    導師職責:

一、主任導師:

(一)領導與協助各該院、系、所、學位學程導師工作之推行。
(二)召集並主持各該院、系、所、學位學程導師會議,必要時得邀請專責導師、學生諮商中心、系教官或相關單位派員出席。
(三)上項會議,每學期至少舉行壹次(可與院務、系務、所務、學位學程務會議合併舉行),討論學生輔導相關問題、特殊個案研討以及導師輔導學生活動費之管理與運作。
(四)協調各該院、系導師、專責導師及授課教師,共同解決該院、系學生事務。
(五)導師工作之成效應納入教師教學服務考核項目中,其輔導成績之評審由各院、系、所、學位學程參考學生意見綜合訂定之。 
(六)考評並轉送各該院、系導師所填送之有關表冊。
(七)出席導師會議及有關學生事務之其他會議。

二、    導師:

(一)輔導導生專業學習與選課規劃、生涯發展及生活適應,並與專責導師協調合作學生輔導工作處。
(二)協助導生處理身心、學業或生活上之危急狀況,有效運用校內外資源共同協助輔導,並協助學生辦理急難救助金之申請。
(三)列席班會,適切指導,以促進團結合作,啟發責任感、榮譽心,培養優良班風。
(四)導生學期成績不及格達預警標準或記過以上處分時,得結合專責導師、系教官或有關人員施予適切輔導。
(五)輔導學生參加課外活動。
(六)導生出現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特殊事件時,,商請有關單位協助輔導,並出席相關輔導會議。
(七)學期結束前,檢討班級幹部服務績效及學生獎懲之建議。
(八)協助學務處辦理有關學務之特殊問題與重大事項。
(九)出席導師會議及有關學務之其他會議。
(十)其他與學生輔導工作等相關事項。

第八條    導師輔導學生可透過班會、座談、討論、晤談、休閒等多元化活動方式實施。
第九條    導師輔導學生,應分別與院、系、所、教務處、學務處、軍訓室及其他相關單位相互協調,密切配合。
第十條    兼任導師者,依本校導師費發放施行細則規定發予導師輔導費及活動費。
第十一條    各學系如因應需求採用其他彈性導師制,應依規定提報核准後,始於新學年採用該彈性導師制並核發導師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